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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起盗窃“救命钱”的刑事案件
作者:曹燕慧  发布时间:2013-11-28 09:07:27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盗窃“救命钱”的刑事案件。2012年11月25日被告人孟某在潞城市人民医院外科某病房,趁被害人段某吃饭之际,将段某放在上衣口袋的1000元现金盗走,而这1000元正是段某刚从别处借得的医药费。庭审中,被告人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后我院对其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事判决。

2013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施行,在该解释中专门对在医院盗窃“救命钱”等事项作出了规定,在医院偷盗“救命钱”将被从重处罚。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为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更大,依法应予严惩。我院审理的被告人孟某盗窃一案虽发生在该解释发布施行之前,但该案例对我们学习两高就盗窃刑事案件所制定的新的司法解释时具有参考意义。

目前,被告人孟某所犯盗窃罪的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告人孟某已被送往执行。

责任编辑: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