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 情 】
2011年9月3日16时50分许,原告樊爱芳驾驶晋DH8002号小型客车(车内乘坐赵堂则、李雪梅、赵燕丽、赵海国、李贝茜)由南向北行至309国道935KM+300M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被告张成海驾驶EAQ135号重型半挂货车(车内乘坐被告卢国胜)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樊爱芳车内乘坐的赵堂则当场死亡、李雪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樊爱芳及车内乘坐人赵海国、赵燕丽、李贝茜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卢国胜及时报警,配合交警部门积极抢救事故致伤人员。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潞公交警认字[2011]第7201100034号《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成海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樊爱芳不负此事故责任。被告张成海事后逃逸,原告樊爱芳、赵海国等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张成海、卢国胜、林州市合鑫铸业有限公司(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各原告的各项损失。
【 争 议 】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后,商业险合同约定是免责的,保险公司应不予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区分本案的肇事司机逃逸是否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车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这样的免职条款,规定的前提条件是保险车辆逃逸,而非肇事司机逃逸,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所以本案并不适用保险公司免责的事由,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司机肇事逃逸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关键要看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履行。如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了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 评 析 】
笔者比较认同后两种观点,但在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能否构成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就本案而言,首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往往都将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作为免赔事项。而这些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凡是保险公司免除一方或者限制一方责任的条款,必须向投保人详细说明该条款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否则该条款无效,如果投保人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详细说明该免赔条款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交通肇事免赔的约定归于无效,从而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付责任。而本案中,虽然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时提供了投保人卢国胜的签名保单和商业条款文件,证明在投保人声明栏内有被告卢国胜的签名,但被告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出具保险单时已就该约定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明确说明,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项的约定,被告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予以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保险公司能否免责,我们还要确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本案中被告张成海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被告卢国胜作为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在事故发生时就在车上乘坐,被告卢国胜及时报案并及时拨打120救护电话,配合交警部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履行了保护现场和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协助勘察现场的法定义务,被告卢国胜作为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依法采取了相应措施,也即履行了商业三者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定义务,因此被告张成海的逃逸并不能导致被告卢国胜丧失保险合同中的权利。被告张成海逃逸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不能因为被告张成海的逃逸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而免除其在保险合同中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
再次,我们要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何时生效。保险公司所规定的免责条款,实质上是由于一些事由,客观上加重了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能免责。而本案中作为车辆实际车主的被告卢国胜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采取了一系列的抢救措施,并注意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对事故进行调查,使事故现场没有遭到破坏。被告张成海的逃逸行为只会加重其在刑事上的处罚,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因此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在保单中笼统地将肇事逃逸列为免责事由无形扩大了其责任免除的范围,违反了合同法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则。
综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投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同时投有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付后仍然不足赔偿的,应当按照保险公司约定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对各原告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