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某等十三名农民工于今年6月10日至8月4日期间在潞城市店上镇柳江沟工地砌石头护坡工程中干活。工程结束时,工头李某共拖欠原告岳某等十三人工资57778元。原告王某等人虽多次追要工资,但被告李某却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原告王某等人找到潞城市劳动监察大队请求帮助,但被告只承认欠款事实,却找各种理由推脱,不肯支付十三名农民工的工资。最后,原告把希望寄托在了法院的身上,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我院受理该案后,为防止被告在诉讼中转移、隐匿自有资产,从而导致劳动者赢了官司却拿不到报酬的情况出现,根据原告的申请,我院迅速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询并冻结了李某存款五万余元,这为案件的顺利审结奠定了基础。经过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2013年12月3日我院干警将被拖欠的工资款交到原告岳某等人手中。
每逢岁末年关,农民工讨要工资的案件就会大幅度上升。我院针对农民工劳务报酬案件,专门开辟诉讼“绿色通道”,采取迅速受理、迅速转办、迅速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缓交诉讼费等多项便民利民措施,加大为农民工追讨欠薪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