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1日10时许,时年44岁的包某在骑摩托车外出途中,与迎面驶来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之后,虽经几家医院全力抢救,但车祸仍造成包某严重颅脑损伤、三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严重后果。
案件经过我院判决,包某应当得到包括11万余元的医药费、28万余元的残疾赔偿金、31万余元的护理费等费用在内的78万余元的赔偿款。判决生效之后,中国人保公司向包某支付了12万元交强险赔偿金,货车车主吴某却除先行垫付的5万余元赔偿款之外,迟迟未将剩余的61万余元赔偿款履行到位。为此,拿不到赔偿款的包某家属异常激动,一气之下,将身患脑瘫的包某送到货车车主吴某家中长达一个多月,此事还引起山西都市110等多家新闻媒体的关注,一度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经过市中院、兄弟法院等多家单位指令、协调,最终该案被确定由我院执行。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我院执行干警正式介入执行程序。面对一方是丧失家中顶梁柱后生活无依的包某一家老小,另一方是基本没有履行能力的80后被执行人吴某,执行法官迎难而上,全力化解案件矛盾。首先,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说服教育之后,受害人包某家属的情绪得到了安抚,并同意把包某从吴某家中接走。然后,执行法官又回过头来做被执行人的工作,广泛动员被执行人的父母、亲戚、朋友,希望他们看在与被执行人吴某的亲情、友情以及对申请执行人同情的份上,能够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解当前的燃眉之急。最终,在执行法官苦口婆心的劝说和不辞辛劳的几番奔波之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顺利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由被执行人方支付申请执行人方25万元。至此,一场持续了近两年的车祸纠纷,在我院执行干警介入之后,三天便达成了和解。先后得到的约42万赔偿款为包某及其家属的生活提供了最及时、有效的保障。事后,被执行法官深深感动了的包某家属为我院执行干警送来了“热情服务,廉明高效”的大红锦旗。
近年来,我院在执行中始终贯彻“以和为贵”的思想,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全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极大地提高了案件执行率,降低了案件的信访比例,取得了较好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