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9日,我院通过对被告李某进行依法拘传,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审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2013年7月,原告张某起诉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被告李某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后,情绪激动,表示不会出庭参加诉讼。开庭时被告李某未到庭,在法官到其家中为其送达法律文书时,被告李某竟偷偷溜走。后经人民法院第二次传票传唤,被告李某仍未到庭。
鉴于本案是离婚案件,被告李某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而李某无视法律,在法院予2月19日再次组织开庭时其仍拒不到庭,我院决定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拘传前法官多次对李某进行劝解,希望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李某表示没有时间,态度恶劣,拒绝出庭,我院法警当场向被告李某送达拘传票并将其拘传至法院,最终保证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应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