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我院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申某、郝家父子、父女7人要求确认2014年3月4日经潞城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的案件。这是我院适用新《民事诉讼法》受理的首例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
申请人申某和郝家父子、父女7人双方因交通事故纠纷在潞城市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就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2014年3月18日,为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上述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申请要求对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我院受理该案后,对双方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进行了审查,最终裁定该调解协议有效,并作出确认裁定书。
人民调解司法确认制度突破了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局限性,使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了强制执行力,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矛盾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