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根据潞城市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作出了首份强制医疗决定书,这是我院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后受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被申请人李某现年33岁,平时沉默寡言,不擅与人交往。2012年1月9日5时许,因其母亲王某不同意李某带其女儿出去玩,二人遂在厨房内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李某用剪刀、菜刀致王某头面部损伤,脑出血死亡。后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进行精神鉴定,认为李某精神活动不正常,不除外精神分裂症之诊断,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李某实施暴力行为并致一人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李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有必要对其予以强制医疗,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李某强制医疗。
目前,我院依法将该案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送交公安机关执行,被申请人李某已被送往强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