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7月最高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我院执行局干警调整执行思路,创新执行方法,把规定贯彻到具体案件中,将剑锋直指“老赖”,重拳出击打击规避执行行为。
近日,我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时,对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取证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款4万余元,达成了和解执行协议。然而在最后两期付款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开始拖延推诿支付赔偿款。无奈之下,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恢复对原判决执行的请求。为促使被执行人按约履行赔偿义务,执行人员告知被执行人由于其在本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我院准备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相关法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并向其详细讲解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的法律后果。经过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之后,慑于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当即表态其将在三日内,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支付剩余赔偿款8000元,并承担案件的执行费用。6月13日承诺到期后,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支付了全部赔偿款。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行。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行以来,我院通过案前评估、执行联动、专项执行、舆论引导、鼓励民众举报、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媒体曝光等一系列措施,促使许多心存侥幸的“老赖”被打回“原形”,在法律强制力的约束下,履行了本应承担的执行义务。该案的顺利执结即为我院此项工作的一个缩影,在执行过程中灵活运用信用惩戒措施成为破解执行难题的一大利器,也是我院执行干警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与实际工作相结合,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