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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第一案宣判
作者:王建恒、李晓婧  发布时间:2015-03-10 09:24: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我院决定联合公安部门、检察院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以期缓解执行难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申请人韩某、方某与被执行人石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申请人韩某赔偿款34037.90元、方某赔偿款35690.9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24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石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韩某、方某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2011年6月8日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某领取35万元死亡赔偿款后,其中5万元用于死者安葬支出外,余款30万元,全部由本人提取现金。由此可见,被执行人石某还是有履行能力的。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石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后对其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石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的家属于2014年5月27日将存放有死者韩某尸体的棺材停放在潞城法院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执行人石某有能力且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移送潞城市公安局,提请公安部门依法立案侦查。潞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8日立案侦查,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两次主动将判决确定的支付款项72948.80元全部交纳。该案经我院审理现已终结,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执行人石某已移送司法部门监管执行。

       通过对石某一案,我院将继续深化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快立、快捕、快审、快结”的工作机制,保持对“拒执”犯罪行为坚决打击的高压态势,使“老赖”们无所遁形。

(王建恒、李晓婧 供稿)

责任编辑:桂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