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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指南
作者:崔龚庆  发布时间:2018-08-31 16:48:19 打印 字号: | |

 

 一、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

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七)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八)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二、不予救助的情形

 救助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审判、执行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侵权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已经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救助申请;  

(八)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三、救助金额

救助金以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控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给付或者虽已判决但未执行到位的标的数额。  

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以下因素确定: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其住所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四、申请救助提交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救助的数额及理由;  

(二)救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失的证明;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其他赔偿、救助等相关证明;  

(六)其他能够证明救助申请人需要救助的材料。  

救助申请人确实不能提供完整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  

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证明,主要是指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的证明。

五、救助相关法律责任

救助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等相关单位出具虚假证明,使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相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救助申请人获得救助后,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赔偿款或者其他应当给付的执行款的,应当将已发放的救助金从执行款中扣除。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诉信访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后,违背息诉息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救助金予以追回。                                                    

责任编辑:桂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