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度部门决算
第一部分 概况
一、本部门职责
1、依照法律规定,审理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依照法律规定审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依照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受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案件的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再审。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决定权,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 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搞好本院的队伍建设,依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工勤人员。协助区委考察、配备环节干部。
6、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搞好综合治理。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情况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有8个,分别为:综合办公室(司法警察大队)、政治处(机关党支部)、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综合审判庭)、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执行局。派出机构有3个,分别为五里后法庭、店上法庭、微子镇人民法庭。
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二)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统计表
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收入总计1548.65万元,支出总计1528.64万元。与2017年相比,收入总计增加160.78万元,上升11.58%,主要原因是新考录公务员4人、招录多名书记员。工资标准调整;支出总计增加329.99万元,上升27.53%,主要原因是新考录4名公务员,招录多名书记员,案件增多,费用增加,2017年工程项目尾款支付较多。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548.6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291.64万元,占比83.4%;其他收入257.01万元,占比16.6%。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528.6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976.19万元,占比63.86%;项目支出552.45万元,占比36.14%。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291.64万元,支出总计1287.58万元。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收入增加227.94万元,上升了21.43%,主要原因是新考录公务员4人,招录多名书记员,工资标准调整等;支出总计增加88.94万元,上升了7.42%,主要原因是新考录公务员4人,招录多名书记员。案件增多,费用增加。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8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287.5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84.23%。与2017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88.94万元,上升7.42%。主要原因是新增公务员4人,招录多名书记员,案件增多,费用增加。其中,人员经费652.80万元,占比50.7%,日常公用经费634.78万元,占比49.3%。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8年预算总计1291.64万元,其中:行政运行人员经费699.53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日常公用经费276.66万元;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项目315.45万元。 与2018年预算相比,总支出完成年预算的99.69%,具体原因:行政运行支出小于预算,主要是控制招待费用,招待费用产生结余。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8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7.11万元,完成预算的100%,比上年增加8.31万元,上升21.42%,原因是:车辆使用年限长,维修费用增加。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45.34万元,占比96.24%,比上年增加8.14万元,增加21.88%;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1.77万元,占比3.76%,共接待10批,人数142人,比上年增加0.17万元,上升了10.63%,原因是2018年11月9-10日,长治中院及各县区法院执行人员来我院进行第三方评估检查工作,接待人数总计60人,包括就餐、住宿,费用约1.4万元,所以接待费用比上年稍有增加。
七、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74.98万元,比2017年增加136.23万元,增长98.19%。主要原因是:新增公务员4人,招录多名书记员,费用增加,工资标准变动。
(二)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8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56.11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256.11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7辆,价值397.89万元。其中,执法执勤用车27辆。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8年未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对本部门涉及的专业名词进行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六、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省直部门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支出中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