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清晨6点,潞城法院副院长王瑞安、执行局局长刘强、法警队队长董保卫带队冒雨前往微子镇贾街村,对被执行人张某某220.3平方米非法占地上的建筑物依法进行强制拆除。
被执行人张某某未经潞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许可,非法占用集体土地220.3平方米,并擅自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张某某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生效后,张某某拒不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区自然资源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奔赴现场实地查勘,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与镇政府、村委会沟通联系,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的不利后果,同时会同建筑专家仔细勘察违建物周边环境及相连建筑,评估风险点,制订周密执行预案。在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潞城区法院决定组织力量强制执行。
在整个强制拆除行动中,潞城法院执行干警秉承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对建筑物内物品先清理,妥善放置,对可重复使用的构件最大程度予以保留,使其能夠再次使用,既高效完成了拆除行动,又最大限度保障被执行人的权益。通过6个多小时的现场执行,按照计划将非法占地上的建筑成功拆除,并将现场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圆满完成了执行任务,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