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当庭宣判 | 潞城区首例“袭警罪”判了
  发布时间:2021-12-09 08:53: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潞城法院对被告人冯某某犯袭警罪一案作出当庭宣判,冯某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袭警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以来,我院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为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提供了法律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和法治尊严。



远程庭审视频系统审理现场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到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大肆吵闹,损坏分局大厅财物。潞华派出所接警后,值班民警带领协警出警处置。民警赶赴现场并将冯某某带上警车,中途冯某某私自从警车下来到分局院内小便,民警多次口头警告冯某某配合处理,冯某某依然不配合,还气焰嚣张地谩骂民警,殴打民警面部一拳。随后,民警将冯某某控制并带离现场。



审理认为


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被告人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冯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罪犯冯某某已交付执行。



释法明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袭警罪”的单独入刑,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是对警察这一高危职业的特殊立法保护。潞城法院将继续秉承依法严惩的态度,严厉打击侵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桂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