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7日潞城法院立案受理了靳某某与李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根据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406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书,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靳某某各项损失计65795.62元。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李某某被依法收监服刑,其妻郭某某支付了11400元后,便没有了下文。鉴于申请人靳某某家庭生活困难,经潞城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靳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38000元,第一时间为申请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之后的执行工作中,执行局工作人员穷尽网络查控及各种线下调查工作后发现,被执行人家中存放有自己种植的成品扫帚3000余把,决定进行处置变现,并于2022年4月14日进行实施。
2022年4月14日上午8时,执行办案人员和司法警察一行十余人整装待发,执行局局长刘强向史高峰院长请示报备外出行动方案。史高峰院长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和执行实施方案后,肯定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思路,但是考虑到执行这一批扫帚,被执行人必然会承担人工费、运输费等额外费用(约1500元),这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损失。鉴于以上情况,史高峰院长当即决定暂缓对被执行人家中扫帚的处置并亲自与执行干警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做调解工作,如果想尽办法仍达不到预期效果,再依法强制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又能够做到善意文明执法。
4月14日上午9时,史高峰院长带队冒雨前往潞华办事处某村被执行人家中。史院长首先查看了被执行人家中扫帚的存放情况,并与被执行人家属进行了深入交流。史院长入情入理的一番肺腑之言,终于打动了被执行人李某某的家属,消除了其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误解和对抗情绪,并主动提出在一个月内向法院缴纳执行款两万元,法院垫付的司法救助金也会逐年偿还。史院长在了解到李某某家里也确实存在困难后,又赴申请人靳某某家中做起了思想工作,以法化人,以情动人,靳某某也最终同意了李某某家属的赔偿方案。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的处理结果都比较满意。
离开时,靳某某与李某某向史高峰院长充分表达了对潞城法院院领导及干警敢作为、能作为、善作为的真挚感激和崇高敬意。本次执行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潞城区法院将继续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快速帮助群众解决问题、化解纠纷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执行工作中的每一件实事都扎实推进,取得实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