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潞城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李林虹通过“云上法庭”视频连线远程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该案被告人汪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因路途和疫情防控原因导致被告人不能到庭,现场开庭审理困难重重。为保障刑事审判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尽量做到防疫审判两不误,李法官决定采用“云上法庭”隔空审理。
为确保“云上法庭”系统正常运行,开庭前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即对“云上法庭”系统进行了庭前测试。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通过微信小程序“出庭”登录后参与庭审,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可以与法官“面对面”开庭。正式开庭后,在法官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有序展开,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中系统声音流畅、画面清晰,整个庭审过程顺利完成。庭审结束后,书记员通过“云上法庭”系统向当事人远程发起庭审笔录核对确认,当事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在远程设备上手写签名提交,书记员确认无误后导出文档,全程录音录像。
在当前疫情形势下,潞城法院党组统筹推进疫情防控与审判工作,强化互联网技术与审判工作的深度融合。庭审模式的科技嵌入,打破了传统庭审空间的限制,将审判工作进一步智能化,发挥了高效、便捷、零接触的优势,确保了疫情期间审判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真正做到司法便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向他人非法出售、出租、出借本人银行卡、支付账户和手机卡、相关通联账户,经查实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人民群众合法使用银行卡、电话卡,已有向他人非法出售、出租、出借本人或单位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或单位机构,要及时到相关营业网点进行注销账户,以免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