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潞城区法院执行前调解中心收到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时,在确保被申请人财产可控的基础上,秉持善意化解纠纷,兼顾双方利益,采取“活水养鱼”的方式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前和解,既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减轻了被申请人企业的经营压力。
潞城区某金融机构与张某、李某、王某等三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经潞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李某、王某等三人应向潞城区某金融机构偿还借款本金21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李某、王某等三人未主动履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潞城区法院在接到申请后,按照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要求,首先对案件走向进行了评估,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适用执行前调解。
调解法官王瑞安遂向潞城区某金融机构询问是否同意执行前调解,其表示同意通过执行前调解程序快速解决纠纷,并提出了此次和解方案。调解法官本着申请人的和解方案与被申请人沟通时了解到,本来企业效益较好,但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亏损,三名被申请人担忧:“如果现在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就真的倒下了,企业就有破产风险,员工也面临失业风险。”
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执行前调解团队通过研判认为,如果给被申请人一个生存的机会,被申请人的企业可以避免破产风险,职工也减少失业风险,让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重获新生,金融机构也可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鉴于以上情况,法官王瑞安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对被申请人讲清利害、释明法律,同时也让申请人充分考虑到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先让企业生存下来,变成有水之源,产生持续造血功能。在调解法官的建议下,双方当事人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历经两小时达成调解意见。被申请人同意以所居住商品房为担保,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分期还款,保证两年之内将本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均对本次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对因疫情等客观原因造成被申请人暂时履行不能的案件,如何平衡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法院工作的一大课题。潞城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申请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