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办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崔龚庆巧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原告自愿撤诉,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将自己位于潞城某小区的一套住房出租给被告使用,合同中约定了租期、租金、支付方式等。2022年1月17日,原告在收房时发现该房屋内居住的并非被告,而是被告违背合同约定让第三人在此居住,并且该房屋内部有多处损坏。原告就房屋的损坏情况多次与被告联系沟通,但其让原告找实际住户解决。原告无奈之下提起了诉讼。
调解始末
本案能否妥善解决不仅关乎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更与辖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密切相关。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后,便第一时间赶到涉案房屋所在地,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引导原被告双方有序表达诉求。原告赵某详细地表明了自己的诉求,并当场向法官提出要对房屋损坏情况申请鉴定。考虑到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承办法官耐心向赵某释明法律,告知其司法鉴定的流程、鉴定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相应的举证责任,赵某随即答应先配合法院履行诉讼程序。
原被告的矛盾症结在于房屋损坏由谁来修缮?找到突破口后,法官趁热打铁,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劝导当事人平复情绪、换位思考,心平气和地解决问题。同时对《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产生纠纷时适用的法条进行说明和解析。承办法官随即提出调解方案,由被告寻找工人疏通涉案房屋的自来水管道、抹平墙面、更换马桶盖和窗户等。经过法官一下午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放下心中隔阂,回去再考虑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
事了人和
当天下午6点10分,原被告拨通了承办法官的电话:“崔法官,下班了吗?我们双方都同意下午的调解方案,由被告修缮房屋!”考虑到原告赵某年龄较大且被告工作繁忙,崔龚庆法官当即决定利用下班时间为双方当事人组织调解,以减轻当事人诉累。随后,法官和书记员立马准备法庭和相关法律文书,并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留印。至晚上7点30分,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官的见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撤诉。“法官,感谢你利用休息时间帮我们调解案件,辛苦你们了!”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及法官利用下班时间组织调解的工作态度十分满意,本案得以顺利化解。
下一步,潞城法院院将继续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以调解促和谐,以法理解矛盾,用心、用力解决基层群众的烦心事、困难事,为营造辖区更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