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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 | 村委会状告前村长,谁来管?
作者:刘宝  发布时间:2022-04-26 10:03:14 打印 字号: | |

案情介绍

张村村委会与张某某的合同纠纷,潞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刘宝法官经过庭审,认定基本案情事实如下:2019年庙会期间,张村村民捐款一万余元,由村委会联系工人王某某对天仙庙塑像,捐款由时任村委主任张某某保管。工人王某某在完工后因未收到工程款而起诉张村村委会,法院判决由该村村委支付王某某材料费、塑像费等工程费用。该村村委会认为,张某某保管着本应作为塑像款的村民捐款,却未将捐款交付给王某某,也未移交给村委会,现张某某已离职,就应当返还由其保管的村民捐款。张某某认为,自己确实保管着这笔钱,但是已将其用于给村里修路等其他事项,并未挪作私用,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件裁判中,围绕两种观点产生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作为民事意义上的法人组织,村委主任可作为民事意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二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本案中,张村村委会组织村民捐款用于给天仙庙塑像,这笔钱收上来以后,村委会交给了时任村委主任的张某某保管。张某某本该将这笔钱或存入公账或在塑像后交给工人王某某,但张某某却将该专款用于买油、买菜、立碑等其他事项,以至于村委会无钱给付王某某。张某某违反了与村民委员会约定的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返还其保管的村民捐款。至于其主张的用于买油、买菜、立碑等支出与本案无关,应另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由村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所以村民委员会与村委主任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张村村委会与张某某的约定以及之后因其而产生的种种财产纠纷,都是该村村民委员会的内部事务,应当由其自行处理,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法官手记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村委会主任是由全体村民选举出来的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据此可知张村村委会与时任张村村委主任的张某某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村民委员会委托村委主任保管捐款、以及村委主任将该捐款用于其他事项等等财产纠纷,是该村民委员会的内部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因此,尽管民法典特别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在审理此案时,还是应当充分考虑村民委员会和其村委主任的特殊性质,再来判断村委会状告前村长,由谁来管的问题。


 
责任编辑: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