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申某等诉张某继承纠纷案件,起因是潞城店上镇某村兄妹因老宅拆迁款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无果,诉诸法院要求就房屋拆迁款进行遗产分割。
店上人民法庭法官吉九轩在承办该案过程中,通过庭审调查,走访现场并询问相关当事人,查明该案所涉拆迁房屋系张某父母生前所建,张某子女成年后相继分家,张某父母与张某在老宅居住并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张某父母去世后,张某占有使用该房屋,张某兄妹均相安无事。直至拆迁款兑现后,兄妹之间因拆迁款继承问题分配不均发生纠纷。
吉九轩法官通过庭审调查查明被告张某在赡养父母方面比其他继承人尽到更多责任。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同一顺位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最终在该案遗产继承中判由张某取得四分之三的拆迁款,其余继承人均分剩余四分之一的拆迁款。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息诉服判,已积极履行判决事项。
本案的裁判,既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公平公正,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取得良好的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