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人们更重视自由,而离婚则是人身自由在婚姻中的体现。但是我们不应忽视,离婚不仅仅是离婚双方情感的终结,更关乎子女的成长、家庭的离散以及社会的稳定。
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微子镇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为了证明女方有出轨的事实,让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自己的母亲对家庭的背叛。承办法官赵雅慧知道这个情况后,第一时间与男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父母的感情战役中,未成年子女是最大的受害者,书写证言或出庭作证不仅影响亲子关系,并且也对子女心理造成了再次伤害。在听取承办法官意见后,当事人主动放弃了这个想法。本案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件中,不仅关注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更保护了未成年子女的心理健康,承担起了社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在本案庭审结束后,赵雅慧法官在代理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使用未成年子女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听取了孩子的意愿,并从考虑未成年子女身心特点和健康成长方面出发,与孩子进行了积极的沟通。
父母离异给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带来的心理创伤是不可避免且持久的。在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无论是作为父母的双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均应加强和重视对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各界应最大利益地保障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及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