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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 | 多车相撞之主次责任新观
作者:郑方圆  发布时间:2022-05-25 09:05:53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某天的凌晨时分,郭某乘坐的李某驾驶的A货车,行驶至207国道1165km+600m(潞城五里后三岔路口)左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李某1驾驶的B货车、杨某驾驶的C货车以及赵某驾驶的D货车相撞,造成郭某、李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1、杨某、赵某均负事故次要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案发后郭某亲属将李某1、杨某、赵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本院。

原告诉请

本案中原告以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其余承担次要责任为依据,主张以自身承担55%,李某1、杨某、赵某及其保险公司超出交强险部分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45%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王东海法官认为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依据,应从两个方面看待事故责任:一方面,李某驾驶机动车左拐弯过程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但还应考虑到事故发生特殊的时空条件。该事故发生时间为0时15分,事故发生地点潞城五里后村三岔路口路况复杂,两者均增加了驾驶的风险,四车连环相撞已经从直观上反映出这两个问题,因此在责任比例上应均衡各方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对待多车相撞的事故主次责任不能简单地类比两车相撞的7:3比例进行划分,应当以多车责任的均值作为重要的参照因素。故而本院采纳原告的主张,无论从法律效果上还是受害人获赔的实际效果上,该分配比例既合法合理也合乎对生命尊重之情。故本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法官观点

多车相撞的主次责任可以以多车责任的均值作为重要的参照因素。以本案为例,四车连环相撞,其责任均值为25% ,也即如果四车同等责任,则每车责任为25%,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车可以根据客观情况并参考均值25%确定主次责任,而非惯性思维的超过50%为主责,低于50%为次责。

笔者认为本案为多车相撞的责任划分提出一种新的思路,在裁判时结合法律效果上和受害人获赔的实际效果上可以以多车责任的均值作为参考因素,为受害者争取最优的赔偿方案。



 

 
责任编辑:桂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