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潞城区法院审管办审理了一件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15日签订了《建筑租赁物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公司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物品供其使用,被告公司每月按时支付租金。但该工程于2018年4月10日已经烂尾,且原告尚欠被告租金30多万元。此后,由于合同未予以解除,租赁费继续产生,至2022年新增租金共计60多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款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避免双方矛盾升级,将纠纷解决在第一线,主审法官于2022年6月16日下午及时通知双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法官通过分析案情后认为:由于租赁合同未及时解除,机械地按合同约定进行计算会出现租赁费是租赁物价值的数倍、该物品租赁期远高于租赁物的合理使用期限等合法不合理的情形。通过法官与原被告的反复交谈得知,被告现在在长治承揽着新的工程,并且目前已经开工,经济收入上会有很大的提高,原被告双方也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有继续合作的机会。因此,法官从实际出发,结合合同市场因素的影响,以及实现合同目的和处理结果的公正平衡等因素进行综合性价值判断,并向各方当事人释明,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相关的合同租金,可能导致原被告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影响原被告将来的合作。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析理下,原告自愿将2018年至今的租赁费予以免除。另外,法官了解到被告租赁的原告的配件都还在,但已经锈蚀无法使用。根据目前铁制品的行情来看,废铁价格上涨,于是法官建议原告,将被告退还的钢丝、扣件等作为废铁进行出售,可以收回将近70%-80%的成本。就租赁物的返还问题原被告一致同意,由被告协助原告将扣件等物品进行拆除、清点、返还,不能返还的依据合同进行赔偿。对于法官提出的建议,原被告豁然开朗,一致对法官表示感谢:“调解完成后我豁然开朗了,感谢法官帮我打开了心结”。
至此,一件长达九年之久的租赁合同纠纷在崔龚庆法官的不懈努力下终于有了结果。近年来,潞城区法院始终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努力减轻当事人诉累,为化解人民群众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思谋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