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1日,潞城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了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审管办干警立刻向承办庭室进行了移送,将此鉴定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2022年5月5日,审管办在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上接收了元某申请被申请人毛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案件受理后,审管办迅速审查纸质材料并登记立案,并于当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后于5月13日通知当事人到场进行选择鉴定机构程序,在当事人见证下,确定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为本案的鉴定机构。次日,审管办将该案相关鉴定材料移送至鉴定机构。机构随即下发补充材料函,审管办便向申请人开展释明工作并限期提交补充材料,于5月26日将所有材料移送至鉴定机构。
因被鉴定人情况特殊,呈植物人状态,鉴定机构又不在本市,再加上疫情防控期间出行不便,使得鉴定机构出诊更是难上加难。经过审管办不懈努力,不断与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联系沟通,请其尽快安排现场查体。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鉴定机构、申请人在现场查体时间上达成了一致。
现场鉴定
6月1日上午10点,审管办干警与山西荣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到达长治某护理中心。对被鉴定人进行了精神检查和体格检查,并向其家属进行了日常生活、社会功能等方面的问诊。
考虑到本案申请人病情严重,为尽可能缩短鉴定时限和案件审理周期,审管办在现场查体后督促鉴定机构尽早出具鉴定报告。后鉴定机构在12个工作日内出具了书面的鉴定意见书,整个鉴定案件受理时长为34个工作日,鉴定全程公开、透明、高效,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审管办对各庭室移送的鉴定案件始终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程参与材料审查、机构确定、办理委托、现场勘验、文书流转等各个环节,工作流程无缝衔接,杜绝整个流程因某一环节而停滞不前,推动程序链条稳健运转。在今后的工作中,审管办将进一步增强对外委托鉴定工作的透明度,努力优化对外委托鉴定流程,及时督促鉴定机构按照指定期限完成流程进度,推动司法辅助技术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