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十大误区(上)
打官司就是写了状子其他都是法院的事儿!
一些当事人还存在法院包揽官司的想法,其实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全程参与诉讼,包括立案——准备证据——参加庭审——参加宣判等基本流程,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司法的被动性与中立性,因此“打官司”的主体是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要为打官司积极准备证据等以确保诉讼胜诉的可能性!
明明是有理的一方,为什么打官司我输了?是不是对方送钱了!
民事诉讼中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当事人自我举证意识不强,在庭审时对于自身陈述无证据提供时往往会要求法院、法官去调查,错误的认为法院具有广泛的调查取证权、侦查权,而要求法院查明真相。但法官不是万能的,对于事实存在的可以取得的证据法官可以依申请或者依职权调取,但法院并无侦查权,因此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据推导法律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一些当事人举证不能,就会出现明明受了委屈还输了官司,认为法官判的与自己说的不一样就是乱判,法官是枉法裁判,不能接受诉讼是存在风险的。
打官司法院也找不到人,还要公告?是不是故意收钱的!
在民事诉讼中,往往需要明确的被告,但是有时原告起诉时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联络方式或地址,因此法院在送达时存在一定的困难,目前法院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网络协查、电子送达等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送达时,将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也即在报纸上刊登等方式进行公告,需要收取公告费用。
赢了官司,怎么拿不到钱?
法院作出了生效判决后会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行履行期限,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需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再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使得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通过执行手段使得生效判决得以执行到位。因此并非拿到胜诉判决就能拿到钱,也并非进入执行程序就能完全履行,在实际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法院往往也有心无力!
都去法院了还调解?该怎么判怎么判!
常言道冤家宜解不宜结,调解并不是向对方示弱,一些当事人打官司认死理总认为官司输赢求一纸判决,其实调解是法院解决矛盾常用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来确定双方的调解内容,民事调解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而且调解能够缓和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最终实现各方共赢、减少诉累,也更有利于实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