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7月9日,电缆公司作为中间人与工贸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电缆公司将自产的电线电缆经电缆公司销售给第三人,电缆公司按与第三人交易数额向工贸公司支付中介费,协议约定货款由工贸公司支付给电缆公司。电缆公司诉请工贸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工贸公司对此认可,但认为电缆公司应支付工贸公司中介费4万元,应予以抵销货款,电缆公司对此反对。本案的问题在于工贸公司欠原告电缆公司货款与原告被告好处费能否一案抵销。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提起反诉才能主张好处费。因为被告提出的好处费请求符合反诉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不需要提起反诉,可以直接与原告的本诉抵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反诉与抵销的联系与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依据此规定,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2019 254号)》43“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可知反诉与抵销均是当事人的权利,且在诉讼阶段可以反映为内容与形式关系。二者的区别是反诉是诉讼权利,抵销是实体权利。
2.该案应尊重被告意愿抵销货款。正如九民会纪要精神,如果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自抵销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反诉方式并非必然选择。因此,本案应当抵销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