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9月6日23时14分许,侯某驾驶货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207线1766KM+100M,左转弯过程中与由北向南曹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曹某(独生子)住院抢救治疗,于2020年9月8日8时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曹某之子曹小(8周岁),父曹斌(每月从社保固定领取1700余元收入),母李梅(55周岁,农民,耕种1.5亩土地,自述平均年收入1500元,另在符合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条件后每月能够获得100余元保障;诊断证明无自然受孕能力),作为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曹小的抚养费为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1965元*10年/2人=109825元;李梅的抚养费为21965元*20年=439300元;曹斌的抚养费为21965元*20年=439300元。
被告反驳称只认可曹小的抚养费。双方就李梅与曹斌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发生争议。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梅与曹斌均无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因为二人均不符合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情形。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梅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李梅已满55周岁,且独生子已去世,参考女性55周岁退休的规定,应当保障李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曹斌领取社保收入,不应保障曹斌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如今社会交通发达,交通事故难以避免,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失独家庭增多,致使被扶养人生活问题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家对于失独家庭的帮扶和救济政策也在逐步建立,但对失独家庭的重视和法律上的保护与救济仍是较为薄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二条规:“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补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抚慰等全方位的帮扶保障制度。”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二级以上残疾的,由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五千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或者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从女方满四十九周岁起,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六百五十元、五百五十元的特别扶助金。”但法律对于独生子女因交通事故死亡,失独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无明确法律条文予以保障,这不仅亟待相关部门出台规定予以完善,而且也是一项紧迫的司法任务,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作出有益探索,本案正是一例。
2.费用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依据此规定,结合本案受害者是原告曹斌、李梅独生子,原告李梅诊断证明无自然受孕能力且李梅在事发时已满55周岁,原告李梅户口页登记职业为粮农,目前从社会保障无收入(已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约10余年),即使符合条件每月只能领取100余元;原告自述李梅每月领取6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参考本地生活经验可知原告李梅1.5亩玉米地年收入水平,原告李梅现有或可能有的收入与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山西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426元相比为38.2%。
参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当保障原告曹小、李梅作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原告曹斌自述有固定的社保收入,因此不再保障。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依据此规定,原告曹斌对原告李梅、死者之妻对曹小有相应的抚养义务。
综上,参考《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办案指引》24“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计算原告曹小、李梅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19475元=21965元*10年/2(曹小)+(21965元*10年/2+21965元*10年/2-原告自述1.5亩地年均收入1500元*20年-社会保障预期年收入1200元*20年-每月65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12月*20年)(李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