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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 | 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花费家长近万元,如何诉请退款。
作者:刘宝  发布时间:2023-04-13 10:34:3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22年秋冬,根据疫情政策的指示,12岁的初中生张某的学校教学模式调整为线上网课,张某母亲魏某便将手机借给张某用于其上课。2023年春节之际,魏某忙于家务,且抱着过节想让孩子放松一下的心态,又将其手机给了张某。之后两天内,魏某手机向“233”平台向“我的世界”和“蛋仔派对”网络游戏充值了16笔,金额共计9604.88元。魏某就此向游戏公司的客服联系,请求退还金额,双方未协商一致。张某监护人魏某遂以法定代理人名义起诉游戏公司,理由是张某是未成年人,使用手机充值无效,请求游戏公司返还充值款9604.88元。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规定的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的要求,接入了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游客必须使用真实有效身份信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尽到了相关责任和义务,应当认定本案合同相对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假使案涉账户实际使用人为原告张某,原告在2天内使用其法定代理人魏某银行卡和手机支付充值10余次,面对多笔、持续、大额、不合常理的财务支出,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和钱款的所有人,魏某未尽到必要的教育、监督、谨慎核查的义务。同时,原告与被告公司进行的网络消费交易均使用魏某的名义,作为法定代理人和钱款的所有人,魏某均可通过一般性的账户管理手段获悉支出情况,辨识交易内容,而魏某并未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情况给与足够的关注,也未尽到一般账户管理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账户内财务谨慎管理的义务,放任原告对外无节制的网络消费,魏某具有重大过错。综上,被告公司无需退还原告主张的款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某虽为未成年人,但以原告的心智知晓其监护人魏某的身份信息及支付密码存在合理性,原告能够熟练登录游戏进行各项操作、对游戏内容能够给予详细生动的描述、原告监护人魏某的职业及年龄等情况综合来看,案涉游戏账户充值行为由原告所为具有高度盖然性。原告监护人魏某给原告手机时正值春节魏某家务繁忙,对原告玩游戏且充值的行为并不知情,且原告充值行为仅有2天,充值期间并不长,魏某发现后也立即与被告公司客服联系协商解决,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魏某也尽到了监护义务。原告的充值行为其法定代理人魏某不予追认,因此,被告公司应退还原告充值的款项。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春节期间,原告拿了魏某的手机,用魏某的身份信息注册游戏游玩,并且在两日内花费了魏某手机中的9604.88元用于游戏充值。本案中被告否认案涉账号的注册和使用者是原告的主要根据为其内部管理系统显示注册信息为魏某,但原告能够熟练操作游戏,还有孩子与同学玩游戏的微信聊天,这所形成的证明效力足以否认被告系统显示注册信息的证明力。故对于原告主张其为涉案游戏实际使用人与实际充值操作者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第一百四十五条“民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实施充值行为时为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次数较多、累计金额较大,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在其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充值行为无效,被告应退还原告充值的款项。对于原告请求被告退还9604.8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未成年人因行为能力欠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监护义务,应当及时阻止未成年人实施超出自身行为能力的行为,否则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一方面原告充值时其母亲并不知情,另一方面假期期间原告被允许其适当玩手机,而且本案涉及的充值期间并不长,原告父母及时发现。因此,原告父母尽到了监护义务。如果明知孩子玩游戏未及时阻止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不到位导致充值行为发生的,则具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退款要求恐难全部得到支持。



 
责任编辑: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