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秋,小张从朋友处了解到老王父子从事个人装修,于是便到老王家让其帮忙装修房子,但在装修期间,小张和老王父子因桌子的材质问题发生了纠纷,公安进行了调解,在此之后,抖音号为“qwer123”发布了一个桌子材质的视频,并配文是老王父子装的。老王父子还发现另一个抖音号“vbnm098”发布了带有老王的照片,配文“丑恶的嘴脸”以及老王父子的桌子图片。老王认为自己的精神受到了损害,以小张侵犯其名誉权提起诉讼。
【观点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抖音号为“qwer123”发布视频并配文老王父子的桌子,被告小张认可是其抖音号及发布的,原告老王父子本人及同村人已看到,可以认为被告小张具有故意心理,明知网络的传播性较快,仍在调解后发布抖音视频,即使视频内容并未体现侮辱性语言,但从另一种思维来看,该视频带有诽谤的意思,对老王父子造成了负面影响,降低了老王父子的社会评价,使老王的心理上和精神上受到双重伤害,可以认定小张构成了对老王的名誉权侵害。其次,抖音号“vbnm098”IP地址是被告小张亲戚所住地,视频内容原被告的纠纷大致相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应该认定其是被告小张发布的,该抖音号的视频有原告老王本人照片文字带有侮辱性,也应当认定被告小张构成对原告老王名誉权的侵害。
第二种观点认为,抖音号为“qwer123”发布的视频并未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只是实事求是发布了桌子的图片以及装修人是原告老王父子,并未对原告老王父子用侮辱、诽谤的手段进行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其次,抖音号“vbnm098”的视频内容虽然与原被告的纠纷相似,但IP地址不是被告小张的住所地,被告小张否认该抖音视频是其发布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事实存在。因此不能认为这个抖音号发布的视频是小张所为。综上,被告小张未构成侵权。
【法官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原告给被告装修期间,双方因桌子的材质发生纠纷,经公安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后被告小张实事求是的就桌子的材质发布了抖音视频,配文有老王父子的小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依据此规定,本案被告无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其名誉权,法院难以支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依据此规定,结合本案被告小张否认抖音“vbnm098”,原告对其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被告小张并未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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