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被执行人某生鸡养殖公司以该公司机器设备作为抵押从申请执行人某银行贷款60余万,张某等五名被执行人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之后由于疫情等影响,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导致无力还款,该公司被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应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全部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对该公司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张某等五名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实现抵押权后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3年9月7日,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高燕迅速行动,对六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都进行了查询,但六被执行人除抵押的机器设备之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执行法官高燕了解到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经过两年的低谷期,最近由于疫情解除、生鸡以及鸡蛋行情回暖,该养殖公司经营情况正在逐步好转,如果直接执行养鸡机器设备显然无异于“杀鸡取卵”,鉴于此执行法官高燕反复在银行与养殖公司之间进行沟通处理,既要照顾养殖公司的实际还款能力和后续经营情况,也要注重维护金融秩序和法律权威。在反复磋商之下,被执行人某养殖公司先立即清偿一部分贷款,剩余执行款项被执行人承诺按月于短期内全部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也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银行卡冻结、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至此,一起标的将近七十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我院十八天得以和解终结执行。为企业解难纾困的同时,也稳定了金融秩序,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之下取得了共赢的有利局面。
该执行案件只是潞城法院众多金融执行案件的一个缩影。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也一直是困扰金融机构的难题,潞城法院不断优化涉金融案件的执行模式,采取集中查控财产、集中处置财产,集中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等措施,切实提升了执行效率。在能动司法、高效执行的基础上,注重办理案件的“三效统一”,宽严相济促履行,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下一步,潞城法院将持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依法对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持续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