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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鸡不成蚀把米——王某故意重复使用证据受惩罚
作者:高宇 赵欣  发布时间:2023-10-18 15:29:1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潞城区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从医院重复开具票据、重复计算使用,故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开出2023年首张5000元“罚单”。


事件原由

2022年6月8日,原告王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原被告负同等责任。案件受理后,原告王某在开庭中当庭增加诉讼请求并提供9支医药费票据共计1290元医疗费用,因原告王某提供证据过于突然,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对赔偿费用的计算需要仔细核对,为慎重起见法官见状先行宣布休庭。

休庭后,法官助理在梳理核对证据时,发现原告王某在庭审中新补充的9支医药费票据与庭前提交的医药票据在票面金额、票据编号、票据开据医疗机构完全一致,属重复开具使用。

法官助理及时将发现的问题报告给承办法官高宇,为彻底弄清楚事情原因,审理团队对开据医药费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走访调查,经询问相关医疗人员后,证实了王某当庭新提供的9支医药票据是医疗机构第二次开据,且原告王某也是利用医疗机构这一漏洞而动起了“脑筋”。审理团队在查证属实后,传唤原告王某进行询问,原告王某一方面陈述不知情,一方面又陈述证据重复,可谓是前后矛盾,百般抵赖,故弄玄虚。

虽原告王某拒不承认,但其故意开具重复票据,故意重复使用,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经合议庭综合考虑后,根据王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拒不悔过的态度,决定依法对王某罚款人民币5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