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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 |婚内夫妻欠条应否得到保障?
作者:刘宝 桑蓉蓉  发布时间:2023-10-24 15:30:1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张三(女)和李四(男)系夫妻关系,2022年6月8日李四给张三出具欠条一份,出具欠条当日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离婚后无经济纠纷。之后,张三要求李四归还欠条记载欠款数额,该欠条的权利人应否得到保障?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欠条应得到保障,双方协议离婚时,李四给张三出具欠条,这应是离婚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尽管离婚当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之后无经济纠纷,但这不能以此否认双方协议离婚时所签欠条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视该欠条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欠条不具有效力,此欠条是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前签订,因《离婚协议》约定之后双方无经济纠纷而应作废,因此该欠条的权利已消灭。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该欠条应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依据此规定,结合李四与张三在协议离婚时,向张三出具欠条,故双方对出具欠条等内容在内的终止婚姻关系意思表示是清楚明白且真实的。紧接着双方又签订《离婚协议》,虽然约定双方之后无经济纠纷,但从双方协议离婚的连贯意思表示来看,欠条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或组成部分,而非否定。

 此观点仅代表法官个人意见,仅供讨论研究。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