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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 | “钱该还给谁?”

作者:刘宝  发布时间:2023-10-25 09:17: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A公司向B金融机构贷款,贷款期限届满,B金融机构作为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此时,A公司应向谁还款?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可由受让人C公司通知债务人A公司,由A公司直接向C公司还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可以通过约定方式行使,比如《借款合同》记载B授权C公司采用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对A公司进行债权转让通知:(1)向A公司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邮件;(2)向A公司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3)向A公司发送站内信件等。以上任何一种方式行使后,即实现债权转让通知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通知只能由债权人B金融机构通知债务人A公司。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依据该规定,可知第1种观点与法律不符,无法得到支持。第2种观点,形式上貌似合理,双方当事人已约定了!但实质上是后患无穷,甚至有可能随便一个人,二个人……作为潜在的C公司向A发短信请求还钱,导致债的流水关系紊乱,影响正常经济秩序,甚至发生诈骗等犯罪行为。而第3种观点,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促使经济健康有序循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民商事交易活动中,建议还是由ABC一起签署债权转让协议才是一种更稳妥的做法。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