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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敬畏 存戒惧 遵法纪 守底线
作者:牛慧杰  发布时间:2023-11-01 09:30:22 打印 字号: | |

10月31日上午,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一案。该案由刑事审判庭庭长申海鸥主审。天脊集团销售公司相关负责人及销售人员共30余人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在担任天脊集团销售公司销售人员期间,利用其向公司申报销售化肥的计划及管理库房等职务便利,将销售的化肥货款及公司其他货款共计290余万元未交回公司账户,非法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消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并表示其违反公司财务制度管理、违反公司工作章程,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其认罪悔罪。该案经合议庭讨论后,择期进行宣判。


近年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以案警示,将治罪和治理同向发力,实现“惩处一人、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展现了潞城法院守正创新、服务大局、能动司法护航全区高质量发展的法院担当。

法官说法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发生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容的一种常见性犯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物,它不但侵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也会给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影响。职务侵占罪的发生往往与这些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相关联。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贾某某能够在数年内多次违反规定,将多达290余万元的巨额款项据为己有,表明该公司在管理上存在严重漏洞。通过本次庭审,使得相关企业增强了法治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更让企业员工增强了守法意识,同时让企业员工明白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道理。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