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居住在广东的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在山东打工的山西籍被告购买一台二手轿车,原告付款11800元,其中包含车辆物流费用1800元。之后双方就物流费是到付还是寄付微信交涉,原告曾提示被告“怎么变成到付了,到付物流费是2500元。”被告答复“我付,你不用管,车到后给我说一下。”7月22日,车辆经物流运送给原告,原告当即联系被告付物流费,但被告对微信中的原告信息无回应。无奈原告只得按物流要求支付2500元物流费取走车。之后原告再与被告沟通返还2500元物流费,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诉请被告返还2500元物流费,并申请网络开庭。法院征求被告意见,被告只认可1800元物流费,不同意网络开庭并说要回到法院所在地山西参与庭审,顺便看望父母,被告可以负责原告从广东来法院开庭的消费。开庭之日,原告到庭,被告以未买上车票为由拒不到庭,原告增加诉请:往返高铁二等座交通费。
分歧
对于被告返还物流费金额及应否支持原告往返交通费,存在两种观点:
1.被告应返还2500元物流费并承担原告往返交通费。理由:双方就被告承担物流费达成一致,原告按照约定通知被告支付物流费,但被告无反应,被告应返还原告支付的物流费。被告拒绝原告网络开庭请求,导致本可以避免的诉讼成本增加,且被告承诺负责原告参与诉讼的消费,故应支付原告往返交通费。
2.被告应支付原告1800元物流费、不承担交通费。理由:双方约定车辆包括物流费1800元在内的价格是11800元,原告已按此支付被告。在之后双方沟通时虽然原告曾提示被告“怎么变成到付了,到付物流费是2500元。”但被告答复“我付,你不用管,车到后给我说一下。”而原告未遵守约定擅自付款2500元,对于多支付的700元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对于原告参与诉讼的交通费,是原告的诉讼成本,不能得到保障
评析
笔者同意第1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91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依据此规定,结合(1)双方约定车辆价格11800元中包括1800元的物流费。(2)被告在原告提示运费为2500元时承诺“我付,你不用管,车到后给我说一下。”应视为双方对被告到付物流费达成了约定。(3)原告在车到后按照惯例向被告微信提示,但被告无反应,故原告遵守了双方约定通知被告,但被告沉默行为应视为违约,原告为了减少损失支付物流费的做法于法有据应予支持。(4)被告在电话中不同意原告的网络开庭申请,并承诺要负责原告前来诉讼的消费。根据该承诺,考虑到原告从广东来晋乘座高铁二等座符合常情,被告应支付原告必然发生的往返交通费。
此观点仅代表法官个人意见,仅供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