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2年度全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由我院张彦亮法官主审的原告长治市某公司不服被告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处罚一案成功入选,这是我院连续四年行政案例入选全省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01【基本案情】
某公司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销售。2022年1月11日,长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7日期间,某公司超经营项目范围在网络平台销售凉菜共计300元。开发区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某公司处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02【裁判结果】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某公司凉菜销售额仅为300元,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在行政机关立案查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开发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过罚相当原则,明显不当。最终判决变更“罚款52000元”为“罚款10000元”。
03【典型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为行政执法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提供了指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违法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准确适用法律。针对生存不易的小微市场主体,更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其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