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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 | 理赔人员签署赔偿协议后 能否反悔?
作者:刘宝  发布时间:2024-02-27 16:17: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原告是某车间装卸工。2023年8月1日原告在某车间给货车装货过程中,原告站在货车上,由于车辆在倒车时车速较快,导致原告被挤压在皮带舌头上,严重受伤。后原告被紧急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原告创伤性回肠破裂,多发小肠破裂伤等多种创伤。虽经治疗,但仍留下了伤残。事故发生后,涉案车投保交强险。原告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车主签订了赔付协议,由保险公司自愿赔偿原告12万元。但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以该事故并非交通事故、理赔未通过内部审核程序为由拒付赔款,引发争议原告诉讼在案,请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2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不应赔偿。

本起事故原告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通事故第三者险赔偿范围、协议未生效,上诉人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第二种观点,应当赔偿。

事发后,原告与保险公司、车主达成赔偿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2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依据此规定,结合(1)原告及被与车主、保险公司的调解人员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实。(2)三方协议内容及该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故该案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守履行。

此观点仅代表法官个人意见,仅供讨论研究。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