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一句话”惹来的纠纷事!
作者:杨昕宇  发布时间:2024-03-06 16:21:51 打印 字号: | |

在信息化时代,网络发展迅速,传播媒介多样化,微信、快手、抖音等平台已成为大众记录生活、分享感悟的重要媒介,然而是否所有内容都能随意在网络发布?显然是不可能的。


01

案情简介

这不,潞城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在抖音平台发布短视频而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说起这起案件,是麦某因感情纠葛,用昵称为“张张”的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短视频,称刘某“插足他人感情……上不了台面”,后视频被转发400余次。刘某发现视频后,十分气愤,遂将麦某起诉至潞城法院。刘某诉称,麦某在抖音平台发布激烈言辞诋毁自己,使其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直接影响正常生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麦某立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02

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崔龚庆接案后,认真梳理分析案情,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案情经过,一边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宣泄情绪,一边依法向其明理释法。崔龚庆法官告知麦某,在公开性网络平台肆意谩骂刘某并发布对刘某的品德和声望具有贬低性、否定性评价的内容,已在刘某生活的区域内引起社会人员上百次转发和评论,一定程度上对刘某的社会评论产生了负面影响,对刘某的名誉造成贬损,已构成对刘某的名誉侵权。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行为人身份、传播范围、行为方式以及刘某提供的就医诊断证明、维权费用支出等情况,依法判决麦某在抖音平台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刘某相应经济损失。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麦某已经主动履行判决。

道歉信


03

法官有话说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更不能成为侮辱、诽谤他人的“异域空间”。虽然在抖音等互联网平台上的言论相比正式场合而言,随意性更强,但作为公民在现实社会的投影和延伸,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行使也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和谐、友善的要求。我们每个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蒙面”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应当克制不当用语,谨言慎行,用主流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塑造健康的公共网络环境。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