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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分割处理
作者:曹茜  发布时间:2024-03-15 17:38:40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潞城区某小区一套房屋二人各占50%。二人均持有案涉房屋钥匙,现李某已再婚并与现任丈夫居住在该房屋内,王某诉至本院请求变卖、拍卖该房屋,所得收益二人分割。

案情分析

双方虽对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未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约定。该房屋实际使用现状为李某与其现任丈夫共同居住,二人均持有房屋钥匙且原被告因该房屋问题发生过争执并报警,李某主张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50%不符合实际情况,如维持现状不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应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但双方均没有经济能力通过竞价方式对房屋取得所有权。

最终,为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给予三个月的时间由双方自行变卖,如变卖未果,任一方均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拍卖该房屋,所得款项由二人依法分割。

法官释法 

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对共有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竞价取得的方式,由出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支付另一方房屋折价款。在不存在特殊情形、由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属时,一般应将房屋产权判归所占产权份额较大的一方所有为宜。

二、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将房屋处分变现,双方再对变现取得的价款进行分割。变现可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出售变现,也可申请由法院判定拍卖变现,但均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三、夫妻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表示放弃的,则由该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对另一方进行作价补偿。房屋价值的确定,可由共有人协商确定,也可由评估机构作出估价,或参考相似房屋的市场价格。

此观点仅代表法官个人意见,仅供讨论研究。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