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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韩旭辉同志学习】“五先工作法”潞城法院实践篇(七)
作者:崔剑  发布时间:2024-07-22 09:37:44 打印 字号: | |

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当下,农村(社区)百姓间因小事生大气,因琐事生繁事,直接影响和谐乡村的建设,如何破解这一问题,成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项课题。近日,潞城某村因承包地种植问题两位农民大哥再起争端引发诉讼。潞城法院微子镇法庭积极运用“五先”工作法,采取调解+释法的审理方式,既妥善化解了案件还修复同村村民之间的情谊裂痕,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案件详情:

金某承包位于潞城区某村土地4.57亩,2024年4月1日,金某将其购买的80余株连翘苗种植在其承包的土地地界内,4月8日发现被人全部拔出并扔在路边及绿化带内,原告遂报警,经查明系本村村民申某所为。金某要求申某赔偿80余株连翘树苗等各项损失费共计2000元。另金某请求申某将因坟地占用的土地及种植的杨树排除妨害,赔偿自金某承包该土地以来的损失6000元。在金某起诉前,经村委调解多次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案件易“结”,心结难“解”。承办法官安永亮在详细了解案情,认为双方当事人都是同村村民,又经村委多次调解未果,矛盾日益激化,直接开庭判决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调解才是解决双方纠纷最好的方式,逐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本着“先坐旁听席再坐审判椅”的审判思念,与当事人坐在一起倾听案件事实,用心分析案件证据、快速找到双方矛盾的“症结”,即占用土地是小,将连翘苗拔出扔到路边是大。抓住案件的关键,调解的思路也随之而来。

调解过程

金某

如果申某不同意调解,我就要增加诉讼请求,如果申某同意调解就赔偿我2000元就可以了。

申某

起诉前我已经主动找过金某,我同意赔偿申某1500元,现在金某将我起诉,占用了司法资源,我现在只愿意赔偿1000元。

眼看矛盾愈演愈烈,承办法官决定 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再做一次更深入的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安永亮说道:“古语有云,邻睦风亦暖,家和人自康。大家都是乡里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邻里之间应该要互帮互助、和谐共处才是。你确实不应该拔出金某的连翘苗,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你的连翘苗被别人拔出,你是不是也会很生气?

承办法官安永亮用将心比心的方式释法明理,耐心做申某的思想工作,并商讨解决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讲法律约束人、讲道理说服人、讲真情打动人”的调解举措下,让申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表示可以赔偿金某树苗费用,并当天履行,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

作为基层法院的民商事法官,要聚焦“体量大、门类多、纠纷杂”的特点,立足“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主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切实解开当事人“心结”,以实际行动为民化心愁、解难事,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事心双解,让更多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



 
责任编辑: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