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7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武某书诉被告襄垣县公安局、第三人郝某庆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案件分配至综合审判庭张彦亮法官后,经查看卷宗后,发现该案与其在半个月前承办的一起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相同,逐而进一步与当事人进行了详细了解与沟通,为本案实质性化解奠定良好的基础。
案件详情
2023年6月5日,武某书、郝某庆因向河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发生争执并随之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襄垣县公安局经调查、取证后,分别对武某书、郝某庆作出行政拘留五日和三日的行政处罚。二人均认为对方对事件起因负有主要责任,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襄垣县公安局对二人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送达应诉材料的同时,承办法官向公安机关了解案情,反复查看证据卷宗,全面了解情况。而后,承办法官分别接待了案件原告,向其说明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只就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原则上不涉及合理性,然后向二人出示了公安机关处罚的法律依据,告知其需要提供证实公安机关的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承办法官在接触当事人的过程中,了解到武某书、郝某庆曾因宅基地问题发生过邻里纠纷,积怨一直存在。为有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用以案说法的方式向当事人说明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告之他们“远亲不如近邻”,只有双方消除隔阂才能将矛盾彻底解决。当事人在听取承办法官张彦亮的明理释法后,武某书、郝某庆认为案件可能会面临败诉的结果,经综合考虑后,二人主动撤回起诉,至此案结事了。
潞法说
今后,潞城法院将继续坚持构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的沟通桥梁,提升审判质效,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在法治轨道上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