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因建设工程量产生纠纷,起诉至人民法院,B公司反诉且提出工程造价鉴定,产生鉴定费用15万,B将该费用列为诉讼费用主张。A认为应当将鉴定费按诉讼请求对待。
○ 分歧 ○
第一种观点
对鉴定费不能视为诉讼费用,应视为诉讼请求,如果将鉴定费视为诉讼费用,则按照受理费列于判决主文后的写作惯例,将鉴定费记载于此,将导致如果当事人对鉴定费认为处理不公,因对诉讼费用无法上诉而失去上诉权。
第二种观点
鉴定费应当是诉讼费用,对鉴定费的最终负担,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不能以诉讼请求方式主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鉴定费规定在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费用内,故应视为诉讼费用。
○ 评析 ○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鉴定费是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第6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12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依据此规定,可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诉讼费用基本分为向人民法院交的诉讼费用及向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组织机构交纳的诉讼费用。而鉴定费用正是向人民法院之外的鉴定机构交纳的诉讼费用。
其次,鉴定费不能以诉讼请求方式主张。《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第43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依据此规定,可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的区分是显然的。尽管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对鉴定费用交纳时适用谁主张、谁负担原则,但这是对诉讼费用预交的原则,故不能将此作为诉讼费用承担原则,诉讼费用承担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处理,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最后,对当事人将鉴定费列为诉讼请求的,因法律依据不足,应驳回诉讼请求;对鉴定费承担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处理。对当事人将鉴定费列入证明目的的,应予支持,比如B公司欲证明工造价为100万元,A公司否认,认为造价只有60万,B公司为此花费10万元申请鉴定,欲达到B公司主张的工作造价100万及10万鉴定费均是正当目的,对此应支持,并可以将此目的实现率作为决定鉴定费承担的依据。
此观点仅代表法官个人意见,仅供讨论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