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纠纷
一份逝者的生前遗嘱,
本是为各方着想而定的身后事,
但叔侄之间因遗产保管和使用而发生争议,
最终叔侄协商不成对簿公堂。
近日,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五里后法庭
依法审结了这起叔侄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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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王君(化名)与被告王龙(化名)系叔侄关系,王君因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王君的父亲王虎(化名)于2024年2月因病医治无效死亡。王虎生前对身后事已做出规划并设立遗嘱:将其所有的200000元分次交给王君,王虎将该款交由其兄王龙保管。王虎身故后,原告王君与被告王龙就该款的保管与使用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潞城法院要求被告王龙向原告王君返还保管的遗产。庭审中,被告辩称200000元中还包含了王虎的公积金、养老金等,同时该款还应扣除王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并且主张该款应在原告王君结婚时再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该案经审理后,承办法官高宇认为:被继承人王虎的200000元不包含公积金等款项,一审对此进行了调查和论证,并在此基础上认为被告王龙有违背王虎的遗嘱意愿,本将不属于遗嘱范围的养老金、公积金擅自列入遗嘱范围,意图缩减原告王君的可得遗产,被告有侵吞遗产之嫌。被告王龙的行为有违良俗与诚信,辜负了王虎的信任,被告不宜再作为遗嘱遗产的保管人,应将该财产的余款交还该财产的遗嘱继承人王君。故依法作出裁判:除被告王龙已支付的20000元外,剩余的180000元由被告王龙返还原告王君。判决送达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该案的发生提示我们:
1、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设立遗嘱时,要考虑周全、表述明确,避免引发矛盾和纠纷。
法条速递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