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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茧抽丝解“法结” 释法说理化“心结”
作者:岳佳逾  发布时间:2024-11-27 15:47: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分管副院长靳林忠从化解矛盾为主,以刑罚惩戒为辅,采取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先行调解平息被害人“心火”,再对故意伤害刑事部分进行审理量刑,做到既让被害人得到应有赔偿,又给因冲动犯罪的被告人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使案件办理效果取得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相统一。


案件详情

2024年1月24日,被告人张某行驶至长治市潞城区某乡道一交叉路口时,与相对方向驾驶车辆的被害人赵某相遇,双方因在行驶过程中错车、变换灯光等问题发生口角,而后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赵某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多处浅表损伤。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赵某所受伤害为轻伤二级。日前,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向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受害人赵某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审理

该案依法受理后,承办法官靳林忠通过认真阅卷,发现本案是因一件小小的琐事,双方在不冷静之时因冲动行为而引发的案件。抓住这个关键点,本着化解风险隐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办案团队先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并了解到被告人与受害人系同村村民,之前也未发现过口角或积怨。在得到更多的案外信息后,办案团队从这一角度入手,与当地村委会和网络员等取得联系,了解被告人和受害人的相关情况,为达到案结事了、化解风险隐患,共同为被告人和受害人进行释法说理。在多方力量的参与下,受害人和被告人就民事赔偿问题一次性赔偿受害人赵某经济损失2万余元的调解协议,受害人赵某对被告人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谅解。办案团队将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态度等,结合受害人的谅解意见和社区评估意见等,综合分析后,对被告人张某的刑事部分给予一个公正、合理的刑罚。

在生活中难免与他人发生冲突,但无法控制自己的冲动情绪,可能会导致矛盾升级,甚至让自己受到处罚。当遇到因日常琐事引发的纠纷时,不要冲动,冷静处理。

下一步,潞城法院将继续贯彻“五先工作法”,以“如我在诉”的工作理念贯穿诉讼全过程,积极探索调解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吕悦